礦用氣體檢測儀,LED巷道燈,自救器,礦燈,電纜掛鉤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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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品品牌正安防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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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2020-06-22 19:19
品牌: |
正安防爆 |
所在地: |
浙江 溫州市 |
起訂: |
≥1 套 |
供貨總量: |
2000 套 |
有效期至: |
長期有效 |
型號: |
KL4LM(A) |
額定容量: |
4Ah |
品質保障: |
煤安認證,防爆認證 |
本說明書詳細介紹了 KL4LM(A)型礦燈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,敬請在使用前認真閱讀。
一、概述
KL4LM(A)型礦燈,采用錳酸鋰電池為電源,以 LED 為光源,是根據 MT1162.1-2011 《礦 燈 第 1 部分:通用要求》、MT1162.4-2011 《KL 礦燈》標準設計制造;產品具有體積小,質量 輕,免維護、安全性能高等特點。
1、產品特點 產品特點 產品特點
1)采用 LED 光源,發光效率高,使用壽命長,在礦燈使用壽命期內不必更換光源。
2)采用錳酸鋰離子蓄電池,蓄電池為全密封結構,不會漏夜,礦燈使用期內蓄電池無需維 護,安全性能好。
3)采用了可重復使用的礦燈保護器,具有過充電,過放電和短路保護等功能,礦燈短路時可 迅速切斷電路,避免發生事故。
4)礦燈燈頭內設有充電管理電路,可在穩壓型礦燈充電架上進行充電,不需要改造現有的充 電架。
2、主要用途及適用范圍 主要用途及適用范圍 主要用途及適用范圍 KL4LM(A)型礦燈用于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攜帶照明。
4、 使用環境條件
使用環境條件 使用環境條件 礦燈在下列環境條件下能正常工作:
1)環境溫度-100 C~+400 C;
2)可用于高瓦斯礦井
5、執行標準 執行標準 執行標準 本產品執行的標準是:MT1162.1-2011 《礦燈 第 1 部分:通用要求》、MT1162.4-2011 《KL 礦 燈》、和企業標準 Q/ZA 10-2015《KL 礦燈》。
6、產品防爆型式: 產品防爆型式:防爆特殊型;防爆標志:ExsI。 產品防爆型式:
7、防爆和安標證: 防爆和安標證:防爆合格證編號 320150938;安全標志證書編號 MAG100090。 防爆和安標證: 二、結構特征 二、結構特征 本礦燈為攜帶型,由燈頭(含開關、反射器、LED 光源及其驅動電路等)、電纜及蓄電池部分(含 錳酸鋰離子蓄電池、礦燈保護器和電池槽等)三部分組成,燈頭內部設有主、輔 LED 光源。
三、主要技術參數
本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見下表:
注意:上述受控零部件明細表中備注 B 的為安標配套件,維修或更換時應選擇有安標證書且在
注意:有效期內的產品,并保證與礦燈的整體匹配性。
備注 C 的為安標關鍵零部件,不得隨意變更其型號規格及生產單位,需要改變時應通過相關檢 驗后方可進行。
備注 D 的為其它主要零部件,不能隨意改變零部件的規格,維護或更換時必須和礦燈生產單位 聯系,采用相同規格的零部件。
四、產品充電及使用操作、產品充電及使用操作方法方法方法
1、充電方法
1)本產品燈頭內安裝了充電管理電路,可采用穩壓型充電架充電。充電架應符合 MT68-2002 《礦燈充電架》標準規定。
2)充電時,先將燈頭的電源關閉,將礦燈放在充電架上,把燈頭的充電插扎插入充電架的充 電插頭,順時針旋轉 1800,直到固定位置。開啟充電架,調整充電架輸出電壓為 5V~6.5V,電流不 超過 1A。充足電時,燈頭內充電管理電路會自動停止充電,正常充電時間約 8h。
2、預循環充電 礦燈為荷電出廠,出廠時已充電至約 50%的容量,新購的礦燈不可直接使用,應先進行放電。 序號序號序號 序號 項項項項 目目目目 單位單位單位單位 數值數值數值數值 備注備注備注備注
1 額定電壓 V 3.7
2 額定容量 Ah 4
3 點燈時間(主光源) h ≥16
4 主光源最大照度 點燈開始 1x ≥1600 距燈頭 1 米處 點燈 11 小時 1x ≥1600
5 LED 光源 額定電壓 V 3.7 額定電流 主光源 A ≤0.18 輔助光源 A ≤0.06
6 貯存期 年 半年
7 蓄電池部分外形 尺寸 高 mm 68 寬 mm 55 厚 mm 20
8 重量 g ≤420 9 蓄電池循環壽命 次 ≥500 4 放電完后,再在充電架上充電,時間不小于 8 小時,充足電后在燈房做點燈時間檢查。
3、充電注意事項
1)充電時應關閉礦燈光源;
2)采用其它充電方式應經本公司認可,否則可能由于充電不匹配,造成產品損壞。
4、正常使用方法
1)使用時,將燈頭上的電源開關輕輕按壓時,可分別開啟主、輔光源或關閉光源。
2)使用礦燈主光源可點燈 11 小時以上;若超出預定工作時間,請及時切換到輔助光源,以維 持更長的照明時間。
3)礦燈設有過放電控制電路,在正常使用條件下,電池不會造成過放電。但當電池放電到終 止電壓 2.75v,過放電控制電路啟動,關斷照明光源,使用人員務必按照要求使用,在礦燈熄滅之 前上井,以保證安全。
五、故障分析及排除
1、 主光源或輔光源不亮
六、運輸、貯存
1、運輸 礦燈在運輸過程中不允許受劇烈機械撞擊和爆曬雨淋,嚴防摔擲、翻滾、重壓。
2、貯存 礦燈應貯存在環境溫度(0~40)0 C,相對濕度 45%—90%的環境中,干燥、清潔及通風良好, 無腐蝕性介質的倉庫內,應遠離火源及熱源。 礦燈若長期貯存,貯存前應充入 80%的容量,三至四個月應對礦燈補充充電五小時左右。
七、開箱及檢查
開箱及檢查 本產品外包裝采用紙箱包裝,開箱后應立即檢查合格證、裝箱單,使用說明書是否齊全;裝箱 單所填寫的內容是否與實物一致,有不符請與本公司聯系。同時檢查產品外觀是否有損傷,外觀應 平整、光潔、無缺陷。
八、注意事項
1、必須按說明書中的方法充電,采用其它方式必須經本公司認可。
2、礦燈在使用期間應注意維護,保持外觀清潔,零部件齊全,清潔時不能將礦燈放入水中, 應用濕布擦洗。
3、在使用過程中不能長期過放電,否則影響電池使用壽命。
4、充電室室溫應在 0~350 C 范圍,如不在此范圍內,可能使電池發熱,會影響電池的性能和縮 短電池壽命。
5、礦燈應在蓄電池循環壽命期內使用,達到使用壽命的應強制報廢。 九九九、安全警示 九、安全警示 、安全警示 缺少零件的礦燈嚴禁下井使用! 礦燈維護、維修工作必須在地面進行! 嚴禁摔打礦燈! 嚴禁在井下拆卸礦燈或更換零部件! 嚴禁隨意改變產品結構或零部件! 維修時不能改動電路!
6 不能改變電子元器件的參數、型號規格! 嚴禁將礦燈用于其他用途,如抽煙、放炮等! 嚴禁將礦燈靠近或投入火源中! 若更換保護器或電纜線,必須采用相同型號規格且在安標有效期內的產品,保護器應符合 MT/T395 的規定,電纜應符合 MT818.10 的規定。 礦燈若出現故障,上井后應立即維修,存在故障的礦燈不能下井! 報廢礦燈應集中管理,由專業單位或礦燈生產單位回收處理!
十、售后服務及聯系方式 十、售后服務及聯系方式 本公司質量承諾:產品在交付后三個月內發生質量問題確屬本公司責任者,可向本公司銷售商 或直接同本公司聯系進行維修或調換;一年內免費保修;超過一年僅收更換零部件成本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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